用人單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如何處理?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發(fā)布了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農民工提供勞動后有權依法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
《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農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拖欠被派遣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分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計算和支付周期由雙方約定,但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同時,《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應當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決定自行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清償前不得注冊新用人單位或者作為新用人單位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
對于建筑領域普遍存在的工程分包情況,《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xiàn)拖欠為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施工任務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發(fā)包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一)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fā)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二)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三)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企業(yè)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或者承攬建設工程,出現(xiàn)拖欠為該經營或施工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該企業(yè)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shù)額的;或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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